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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:南京这7类房屋不能用于出租

扬子晚报 | 2020-09-09 15:08:32

7日,住建部发布通知,就《住房租赁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记者了解到,意见稿涉及: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,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,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;未经承租人同意,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;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等。

记者9月7日晚间采访了南京房产业内人士,据悉,住建部此次出台的《住房租赁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酝酿已久,除了针对个人出租房产之外,也对最近几年风起云涌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化租赁起到约束作用。

就南京而言,根据2004年出台的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,以下这7类房屋不能用于出租,包括:1.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; 2.权属有争议的;3.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;4.依法被查封的;5.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;6.改变房屋用途,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;7.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。

如果出租人违反本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,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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